企業所得稅收入和增值稅收入不一致怎么處理?
申報增值稅時確認的收入會大于申報所得稅時確認的收入,也就是不一致,至于如何處理,要是那個方面,比如是固定資產、預收跨年租金等等,太多,就不一一講述。下文政策依照就是了。
判斷理由:
增值稅方面:必須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征收率或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在填報增值稅申報表時,是按固定資產的銷售價格填列在應稅銷售額欄。
所得稅方面:由于是按處置固定資產的凈損益金額反映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的營業外收入或《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中的營業外支出之中,凈損益金額必然小于固定資產銷售價格。

還有很多原因會“造成”會計口徑收入、增值稅口徑收入與企業所得稅口徑收入不一致,比如: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口徑(“買一贈一”銷售貨物)、非不征稅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采取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等等。
政策依據:
增值稅方面:財稅〔2016〕36號,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不一致體現在哪些方面:
不一致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對甲、乙之間分別調配貨物屬于跨縣(市)貨物轉移,要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
而所得稅由于屬于所有權屬不發生變化的內部處置資產,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范疇;
對會計核算而言,需要看兩家企業會計主體假設,如果分別核算經營成果,則應分別確認收入,但在編制匯總財務報表時,對于內部調撥且未真正實現銷售的貨物應做抵消分錄予以抵消;如果兩家企業確定為一個會計核算主體時,則與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原則一樣,也不確認會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收入和增值稅收入不一致的緣由、以及這種不一致體現在那些方面呢,本文講述的這方面的怎么處理的內容請仔細閱讀,本文由會計學堂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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