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種情況“增值稅普通發票”當“收據”使用!

2017-04-13 10:1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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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不同的納稅行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確認上各有不同,因此,難免會出現收到款項需要開具發票的情形。

那么,有沒有在未發生納稅義務的情況,無需納稅申報,而又需要給“付款方”開具發票的業務呢。今天昌堯講稅就來跟大家講講這 “增值稅普通發票”當“收據”使用的3種情況。

案例一

東方房產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湖南長沙,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與機構所在地為同一區。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登記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30日前,2017年2月8日進行了預售,取得預收款100萬元。

開票解析

根據相關政策,房產公司在沒有達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時,收到的款項都為預收款(除合同另有規定及直接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形外)。

對于預收款,需要開具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V2.0.11版本):選擇“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項目編碼開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通過“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實際上就視同于開具了“收據”,無需進行納稅申報。

案例二

佳新連鎖超市,2016年11月對外預售“購物卡”,面值2000元/張,城西公司一次性購“購物卡”100張,總金額20萬元。

開票解析

根據相關政策,單用途卡、多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多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企業在銷售充值卡時,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V2.0.11版本):選擇“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項目編碼開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實際上就相當于開具了一個“收款收據”,是不需要進行預交稅款與納稅申報的。在充值卡進行實際消費時,再根據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進行納稅申報。

案例三

A 房地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自行開發了B 房地產項目,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是2015 年3 月15 日,2016 年1 月15 日開始預售房地產,至2016年4 月30 日共取得預收款5250 萬元,已按照營業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A 房地產企業對上述預收款開具收據,未開具營業稅發票。2017年2月開具發票時,該如何開票。

開票解析

2016年5月1日前后,為全面實施營改增的過渡期,所以在很多稅收政策處理上會需要進行一定的銜接,秉持“對于征稅主體發生的一項應稅行為,不重復征稅”的原則,對上述案例中所出現的情況,需要補開發票的,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由于已經繳納營業稅所以不再征收增值稅,也不通過申報表體現。

在補開發票時,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V2.0.11版本):選擇“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項目編碼開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上就相當于開具了一個“收款收據”。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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