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建筑業涉稅風險有哪些內容

2017-12-20 17:3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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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小編針對“2017建筑業涉稅風險有哪些”,小編現在要來給大家介紹這個內容,希望以下的解答可以給各位帶來幫助!如果你們在閱讀過程中遇到其他問題,歡迎向我們老會計答疑咨詢!

2018建筑業涉稅風險

答:(一)簡易計稅不符合規定

1.應適用簡易計稅的未簡易計稅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況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

注意: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而非分包單位;提供工程服務而非裝修等服務,是為了確保建筑企業“應享盡享”簡易計稅政策。

2.不應簡易計稅的項目簡易計稅了

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的有:

(1)清包工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甲供材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老項目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a.《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b.《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c.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為了擴大分包款金額,銷售自產貨物且負責安裝全開成安裝服務發票。

(二)提前確認收入,收到預收款時,確認了銷售收入

從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由收款時變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納稅人銷售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財稅〔2017〕58號)

(三)差額計稅或差額預繳不符合規定

1.預繳或申報時差額扣除了從分包方取得的材料發票

例:甲公司承包了一工程項目,適用簡易計稅,該項目當月取得工程款收入200萬,向分包方乙公司支付了100萬元的分包款,并取得了品名為“鋼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含稅金額100萬元。甲公司預繳稅款時不能扣除材料發票。

2.預繳增值稅款時未按規定報送資料

2017建筑業涉稅風險有哪些內容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增值稅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總局公告2016年53號)

3.同一地級行政區內,收到預收款,未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財稅〔2017〕58號)

4.差額預繳時,未按工程項目分別扣除預繳稅款。

例:甲、乙兩個項目都是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外跨縣(市、區)項目,適用簡易計稅,甲項目沒有分包,當月取得工程款收入200萬,乙項目有分包,當月沒有取得工程款收入,但向分包方支付了100萬元的分包款,取得了建筑服務發票。

甲項目預繳稅款時不能扣除乙項目的100萬元。乙項目向分包方取得的建筑服務發票應在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五)對違法轉包、分包進行了差額征稅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違法分包包括: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5.聘請其他個人為分包方,其他個人沒有施工資質,只能從事簡易初級工程作業。

轉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24條、28條、29條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

(四)甲供材計稅依據不準確

1.計稅依據包括甲供材時

當甲供材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購后交給建筑企業使用,并抵減部分工程款,計稅依據應當包括甲供材。如工程款1000 萬,甲方實際支付600 萬,剩余400
萬用甲供材抵頂工程款,計稅依據應為1000萬。甲方用甲供材抵頂工程款,屬有償銷售貨物所有權,400萬應做收入,繳納增值稅;甲方征稅后,建筑企業可以獲得進項稅額正常抵扣。

2.計稅依據不包括甲供材時

甲供材與工程款無關,甲方采購后交給建筑企業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萬,甲供材400 萬,計稅依據應為600萬。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1.讓水泥廠為其虛開水泥發票

建筑企業向攪拌站購入水泥混凝土,水泥混凝土30%的成份是水泥,攪拌站采用簡易征收,不得抵扣17%的進項發票,因此,水泥發票開給建筑企業,建筑企業帳面做購入水泥自拌。

2.借掛靠之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掛靠經營,是指企業、合伙組織等與另一個經營主體達成依附協議,掛靠方通常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并定期向掛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費用的經營方式。掛靠經營的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借用關系,這種借用關系的內容主要表現為資質、技術、管理經驗等無形財產方面的借用。就資質來說,存在單位資質、工程技術等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的借用。

掛靠行為要合法化,要按照下面要求來做:

(1)被掛靠方要在項目開始前,與掛靠人簽訂內部掛靠協議。

(2)掛靠人在招標單位發布招標文件后,去被掛靠企業開具介紹信,再去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以被掛靠企業報名投標,被掛靠企業做好投標登記工作,同時做好相關的配套管理服務。

(3)被掛靠企業針對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制作投標文件。

(4)被掛靠企業對掛靠的項目在會計上單獨建賬、獨立核算。

(5)掛靠人就掛靠項目必須以被掛靠企業名義與各個材料商、分包商及時簽訂合同。

(6)由被掛靠方企業銀行存款賬戶直接支付給與工程項目有真實業務往來的供應商、分包商銀行賬戶,付款之前,供應商、分包商根據合同約定必須開具合規增值稅發票。

3.與勞務派遣公司在沒有提供真實勞務服務情況下虛開勞務發票。

按開票金額一定比例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在沒有提供真實勞務服務情況下虛開勞務發票,造成實際提供勞務的勞務用工人員和村民少繳稅款。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建筑公司必須與掛靠的勞務公司簽定勞務分包合同,合同中明確注明建筑企業代發勞務公司農民民工工資,建筑公司要以掛靠勞務公司名義和每位民工簽勞務合同。

4.未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商品明細清單

品名為“貨物一批,詳見清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取得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商品明細清單,經比對,購銷雙方的明細清單不符,存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八)不扣少扣個人所得稅

1.大量的建造師、造價師掛證費、外聘技術人員制作標書、預算報價等費用采取虛造管理人員工資表列支且沒有代扣個人所得稅情況。

2.其他個人從建筑企業取得各項勞務報酬,適用稅率是20%、30%、40%(支付4000以下的所得,減去800,后乘以20%;4000以上的減20%,20000以上的稅率是20%,20000-50000的稅率30%,50000以上的稅率是40%,到稅務局代開發票時已按開票金額1.5%預交的個人所得稅,少繳部分應補扣補繳。

(九)隨意簽合同,未及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

建筑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納稅人銷售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簽訂了書面合同且書面合同約定了付款日期的,應按照書面合同確認的付款期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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