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況
王小二2016年12月1日將位于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的商鋪出租,月租金5000元。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嗎?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二、實務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規定: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注:根據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自2016年5月1日起,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在實務中,個人出租房屋是指個人產權的房屋出租,應區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兩種情形:
1.個人出租的房屋是住房,即房產證上注明的房產用途為“住宅”的,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個人出租的房屋是非住房,即房產證上注明的房產用途不是“住宅”或“商住兩用”的,而是商業、辦公、工業等類型,則不能享受財稅〔2008〕24號文件規定住房租賃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案例解析
本案王小二出租的是非住房,顯然不能享受財稅〔2008〕24號文件規定住房租賃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都需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小伙伴們要注意,一定不要把前置條件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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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