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匯算清繳勿忘提交這個報告

2017-04-18 10:3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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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出具專項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并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確定的成本對象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后,不得隨意調整或相互混淆。如確需調整成本對象的,應就調整的原因、依據和調整前后成本變化情況等出具專項報告,在調整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也即是如果房開企業2016年度有完工的項目,則必須在本年度匯算清繳也就是2017年5月31日之前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完工項目成本對象的的專項報告一同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若企業未按規定及時提交,則稅務機關可依照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 即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鑒于2016年的房地產形勢大好,且2016年也是稅制改革,金稅三期上線的年度,稅務局的檢查的力度會越來越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稅法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勿因未提交資料而“引火上身”,因小失大,后附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專項報告模板供大家參考:

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專項報告

青島市國稅局:

由于我公司開發的×項目在2016年度開始部分完工,現按照《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文件的要求,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并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備案。報告正文如下:

開發項目基本情況

二、計稅成本確定原則

本項目采用可否銷售原則、分類歸集原則相結合,確定計稅成本對象。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六條,成本對象是指為歸集和分配開發產品開發、建造過程中的各項耗費而確定的費用承擔項目。計稅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如下:

(一)可否銷售原則。開發產品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應作為獨立的計稅成本對象進行成本核算;不能對外經營銷售的,可先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進行歸集,然后再將其相關成本攤入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成本對象。

(二)分類歸集原則。對同一開發地點、竣工時間相近、產品結構類型沒有明顯差異的群體開發的項目,可作為一個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三)功能區分原則。開發項目某組成部分相對獨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時,可以作為獨立的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四)定價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其產品類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導致其預期售價存在較大差異的,應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五)成本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建筑上存在明顯差異可能導致其建造成本出現較大差異的,要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六)權益區分原則。開發項目屬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開發的,應結合上述原則分別劃分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三、計稅成本對象確定

根據計稅成本原則,確定計稅成本對象如下:

四、計稅成本分配原則

①成本核算計量與核算

成本計量與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其中,應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中的費用屬于直接成本和能夠分清成本對象的間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對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

②共同成本分配方法

本項目的共同成本即過渡性成本對象按照建筑面積分配的成本,按照建筑面積法,在各可售成本對象分配。

③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

本項目的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主要為利息支出等,按照直接成本法,在各可售成本對象分配。

報告單位:××有限公司

報告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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