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哪些稅需要在當地繳納
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可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是獨立核算。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獨立核算:(一)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二)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三)獨立計算盈虧。如果分公司為具備獨立核算的條件,則被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一般情況下分公司都滿足上述三個條件,認定為獨立納稅主體。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注冊登記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貴公司若為內資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27號)之規定,匯總(合并)納稅必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凡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除查補的稅款外,其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再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
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或雖經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納稅但未列入匯總(合并)范圍的成員企業,一律按照企業所得稅條例及有關規定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此種情況下,貴公司上海分公司應當向上海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除非國稅總局批準其與總機構合并納稅。
貴公司若為外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其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所的和其他所得,由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即此種情況下,貴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收入應當統一由總公司向青島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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