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8.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借貸屬于金融業務,需要經過批準才能進行,所以未經批準個人從事借貸業務不符合金融監管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與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征收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個人貸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相關閱讀延伸:10種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
1、小微企業優惠:根據財稅[2014]78號文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因為合同對象不屬于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3、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因為合同對象不屬于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需印花。但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6、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或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這些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7、限額內的循環借款: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8、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不屬于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9、信用證押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于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貼花。
10、保理合同:保理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有的銀行稱為“商業發票貼現"。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于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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