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對外投資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企業在固定資產持有期間發生評估增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同時評估增值不涉及該固定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則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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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是否計入收入繳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評估法規等相關制度,企業在對外投資時,以投資各方確認或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值為準。相應地,對確認或評估值大于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而形成的增值,其具體賬務處理為:根據此次投資評估確認的價值加上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根據該項資產累計折舊余額以及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借記“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同時,根據固定資產原值,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對增值部分,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對此次投資活動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
根據稅法的規定,對投資活動中產生的固定資產增值部分不計算所得稅,但如果對該項投資權益進行轉讓時,則應將增值部分納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所得稅。賬務處理上,按增值部分繳納的所得稅,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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