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A公司為國有集團公司,B公司為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C公司為B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現將C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所有者權益125萬元)股權劃轉至A公司,請問賬務怎樣處理,相關依據;涉及哪些稅,稅收依據?
回復:
股權的無償劃轉屬于贈送行為。在會計上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直接對受贈對象的捐贈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接受的捐贈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C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625
貸:長期股權投資 500
投資收益 125
接受方A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捐贈股權投資 625
貸:資本公積——捐贈股權投資 625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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