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準備稅務處理規定是怎樣的?
1.計提壞賬準備;
2.轉回壞賬準備;
3.確認壞賬損失
企業發生壞賬損失,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報批手續,由稅務機關審批確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壞賬損失能否在稅前扣除,其納稅調整應區別對待。
4.收回壞賬
對于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其納稅調整要區分其在確認壞賬損失時是否允許在稅前扣除。
由于稅法不認可會計上計提的壞賬準備,所以,企業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必須對計提的壞賬準備進行納稅調整,由此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壞賬準備稅務處理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備注:在進行納稅調整時,不能僅以壞賬準備的計提數與轉回數的差額作為納稅調整額,也不能僅以期末與期初的余額差額作為納稅調整額,而應該結合實際情況有區別地進行納稅調整
壞賬準備稅務處理規定內容如上,關于壞賬準備稅務相關的條條框框是我們在進行這方面工作的指導文件,會計學堂小編建議大家細讀,有問題可以咨詢會計老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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