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屬于收入性質的個人所得,屬于職工績效直接反映的收入,由應稅單位在發放工資的同時,對其應稅的部分給予稅前扣除,然后開具累計工資薪金所得稅扣繳書,將累計稅前扣除的內容填入,附予發放工資的職工,通過職工提交稅務機關的方式,實現稅前扣除的目的,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這種發放工資的情況,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薪金是不能進行稅前扣除的。
拓展知識:稅前扣除范圍:
1、稅前扣除根據《個人所得稅法》進行規定,可以實施稅前扣除的范圍主要有:工資、薪金、離退休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勞務報酬、稿酬、報酬、獎金、特許權使用費。
2、稅前扣除的主要原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稅前扣除的主要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和物化性原則。合法性原則:稅前扣除是指依據稅法規定,從個人所得中扣除部分費用,減少個人所得稅額的行為。合理性原則:即應以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財務預算的允許范圍以及稅收制度的完善要求來規定稅前扣除額度。物化性原則:即扣除的費用應與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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