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如何抵扣及其依據
答: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5號公告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不動產在建工程支出分兩類:一是新建不動產,進項稅額須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是除新建外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支出,如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抵扣以是否超過不動產原值的50%為分水嶺,未超過的一次性抵扣,超過的分2年抵扣。
1. 支出金額按工程各項支出之和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文件規定,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支出的計算,以上述三項支出之和計算是否超過不動產原值50%,而不是分項計算。
2. 不動產原值指被改建、擴建、修繕、裝飾的不動產整體原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文件規定,不動產原值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因此,不動產原值指改建、擴建、修繕和裝飾對象的整體原值,而非指某個樓層、某間房屋的原值。
3. 竣工決算前取得的進項稅額,先按工程預算金額計算是否超過不動產原值50%。
由于竣工決算前工程支出總金額無法確定,無法計算是否超過不動產原值50%,如何抵扣決算前取得的進項稅額?筆者建議,先根據工程預算金額初步判斷是否超過不動產原值50%,待工程竣工決算后再調整前期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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