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契稅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扣除?
答:已繳契稅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十一、關于已繳納的契稅可否在計稅時扣除的問題對于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轉讓舊房,首先要取得評估價格,評估價格中應當包括了購置舊房時繳納的契稅的,因此不應再予以扣除,如果不能取得評估價格,則按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二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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