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的稅法規定是什么?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為混合銷售。
其確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
一是其銷售行為僅是一項行為;
二是該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其“貨物”是指增值稅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動力、熱力和氣體等:
其“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營業稅稅法規定外的應稅勞務。

提示: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別:
A、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銷售行為涉及增值稅和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B、兼營行為是指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涉及增值稅和非增值稅征稅范圍。
C、在納稅原則上,混合銷售是按“經營業主”劃分,只征一種稅。
D、兼營是按兼營行為分別核算,分別征稅。
E、同時規定對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F、納稅人兼營減稅免稅項目的,應單獨核算減稅免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減稅、免稅。
好了,通過會計學堂給大家介紹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稅法規定不知道大家了解了沒有?如果還不清楚不要緊,你可以在線與我們的老會計答疑進行互動聯系,咨詢有關問題,我們將會為你解除疑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