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對于"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這樣理解的:
1、納稅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經營的,按照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2、納稅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或者實際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則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3、納稅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按實際出租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的詳細說明.如果想要知道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的話,大家就可以根據上述通知內容去把握清楚.既然已經說到了城鎮土地使用稅了,我們還詳細介紹了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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