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處置如何繳稅增值稅?
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全國的增值稅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包括繳納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和房屋建筑物)都有資格抵扣進項稅額;從2013年8月1日開始,全國的增值稅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都有資格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對處置不同時期購買的固定資產應該按照以下要求繳納增值稅:
第一,上述東北三省涉及行業的一般納稅人,現在處置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屬于2004年7月1日以前購買的,可按4%減半征收;2004年7月1日以后購買的,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全部按適用稅率征收。
第二,上述中部六省涉及行業的一般納稅人,現在處置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7年7月1日以前購買的,按4%減半征收;2007年7月1日以后購買的,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全部按適用稅率征收。
第三,上述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涉及行業的一般納稅人,現在處置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8年7月1日以前購買的,按4%減半征收;2008年7月1日以后購買的,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全部按適用稅率征收。
第四,除上述三項涉及的其他一般納稅人,現在處置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購買的,按4%減半征收;2009年1月1日以后購買的(不包括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和房屋建筑物),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全部按適用稅率征收。
第五,關于處置繳納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類固定資產,上述前三項所列的一般納稅人分別從2004年、2007年、2008年開始,允許抵扣此三類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因此現在處置此三類固定資產應按17%的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上述第四項所列的一般納稅人處置2013年8月1日以前購買此三類固定資產的,按4%減半征收,2013年8月1日以后購買的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全部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第六,如果納稅人購買的是舊固定資產,購買時出售方按適用稅率銷售,那么納稅人再出售時還是適用該稅率,而不論購買時是否取得專用發票及抵扣憑證;購買時出售方是按4%減半征收,那么納稅人再出售時還可以享受4%減半征收的政策。
第七,小規模納稅人現在處置固定資產,無論是什么時候購買的,統一按2%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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