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下股權轉讓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印花稅稅率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計稅依據是“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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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印花稅計稅金額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若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轉讓收入。
具體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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