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瀝青消費稅征收范圍是什么: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附件2《成品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規定:“七、燃料油
燃料油也稱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主要用作電廠發電、鍋爐用燃料、加熱爐燃料、冶金和其他工業爐燃料。臘油、船用重油、常壓重油、減壓重油、180cts燃料油、7號燃料油、糠醛油、工業燃料、4-6號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為燃料燃燒,屬于燃料油征收范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6號)規定:“催化料、焦化料屬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圍,應當征收消費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規定:“一、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25℃/一個標準大氣壓)呈液態狀(瀝青除外)的產品,按以下原則劃分是否征收消費稅:
(一)產品符合……燃料油征收規定的,按相應的……燃料油的規定征收消費稅;
……
二、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瀝青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名稱、型號和質量標準等與相應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規定:“二、納稅人生產加工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產品,無論以何種名稱對外銷售或用于非連續生產應征消費稅產品,均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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