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五個年度納稅彌補是如何算的?

2021-07-05 20:0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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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之中,肯定是有賺有賠的時候.如果說當年企業的經營賺錢了,是可以用當年賺的錢去彌補之前年度的虧損,當然這也是有彌補虧損年限限制的.那所得稅五個年度納稅彌補是如何算的?有關所得稅五個年度納稅彌補計算介紹如下.

所得稅五個年度納稅彌補是如何算的?

財稅〔2018〕7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由5年延長到10年,具體的彌補虧損的案例如下:

變化一:彌補虧損原則增加"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對于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原則,大家非常熟悉的是"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原則,但是隨著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由5年延長到10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規定:"納稅人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應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原則處理."57號公告中出現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新原則--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對于同時到期的虧損遵循先發生的先彌補原則.什么情況下會出現"同時到期的虧損"呢?

舉例:

A企業2018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因此,2013發生的虧損可以依次用2014年至2023年所得彌補,依次類推,2014年發生的虧損可以依次用2015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假設A企業2019年不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到2024年還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則2019年發生的虧損只能彌補5年,到2024年.

2024年就出現了"同時到期的虧損":2014年發生的虧損因可以彌補10年到2024年到期,2019年發生的虧損因只可以彌補5年到2024年到期.

所得稅五個年度納稅彌補是如何算的?

"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原則,對于該原則該如何理解呢?

舉例:

接上例,假設A企業2024盈利,有應納稅所得,根據"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原則,首先彌補2014年發生的虧損,之后再彌補2019年發生的虧損,而不是彌補2015年發生的虧損.該原則有利于企業以后年度有盈利時,用以后年度的盈利所得最大可能的在稅前彌補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從而最大可能的享受虧損抵稅的優惠.

變化二:增加彌補虧損企業類型

"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企業應根據不同年度情況從《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不同類型納稅人的虧損結轉年限不同,納稅人選擇 "一般企業"是指虧損結轉年限為5年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等文件規定的,虧損結轉年限為10年的納稅人.

附: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表

變化三:新增境外所得可以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填報說明規定,A106000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外所得彌補":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的,填報各年度被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彌補的虧損額.由此可知,企業如果有境外所得,可以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

超過五年的未彌補虧損怎么處理?

超過五年的未彌補虧損,后期有盈利的話,稅法不允許繼續彌補虧損,不用做任何處理,就是單位的實際虧損額了.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以前年度應彌補而未彌補的虧損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進行彌補.但在以后轉換為查賬征收年度時,在政策規定的期限內仍可繼續彌補虧損.但結轉年限應連續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也就是說,核定征收年度也計算彌補虧損年度.核定征收期間的虧損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結轉彌補.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針對"所得稅五個年度納稅彌補是如何算的?"這一問題的全部解答.企業當年盈利之后,可以用賺來的錢去彌補之前五個年度中的一年進行彌補.如果超過了彌補虧損期限了的話,是不可以繼續彌補了,具體操作可以參考上述信息.代碼類型

100一般企業

200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

300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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