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抵扣發票跨期可以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項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項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如果跨期發票屬于銷售方未按納稅義務時間開具的,將無法正常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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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發票怎么抵扣?
建筑業營改增后,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可以抵扣項目:
(1)建筑公司提供的勞務的進項稅(含包工包料的工程款)
(2)買材料的進項稅
(3)日常辦公費用的進項稅(辦公用品、水電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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