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查賬怎么改為核定
答:稅務機關對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原則上是不允許核定征收的.因為核定征收是在納稅人無能立建賬、不能準確進行核算,或者雖記賬但賬目管理混亂,收入費用憑證不全而難以查賬征收時,才實行核定征收.
所以當納稅人有上述情況時,稅務機關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假如經營不好,收入虧損,養活不了財務會計人員,可以申請稅務機關由查賬征收改為核定征收.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核定征收能否改為查賬征收?
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方式:企業申請改變征收方式,應在每年2月底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報告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及納稅申報情況,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主管國稅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申請后,按規定程序、要求審核后,重新確定其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也稱"查賬計征"或"自報查賬".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其營業額和所得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先開繳款書,由納稅人限期向當地代理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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