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底退稅會計分錄
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收到退還的期末留抵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哪些納稅人可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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