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借款合同相關稅收政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納稅人只就《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按規定納稅,屬于正列舉,沒列舉的憑證不屬于征稅范圍,不計算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明確了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的范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只有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含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才貼花,除此之外的借款合同一律不貼花.

典當業開具的當票是否作為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典當行不屬于金融企業,其開具的當票若在規定期限內贖回典當物品的,不作為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農村合作基金會等,金融組織僅指銀行和其他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典當行最早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并且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具有金融機構資質,被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為"特殊金融企業"
.2000年,典當行金融機構資質被取消,且不再歸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但仍舊改變不了其"出身"是金融企業的事實.國家統計局2002年和2011年先后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都將典當企業歸類為金融企業.從具體稅收政策的規定看,《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比照了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金融企業的規定,規定典當行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照自有資金貸款征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征收和管理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5〕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等文件的相關條款或附件,也都將典當行作為金融企業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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