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有什么關系?
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概念?
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下簡稱《條例》或《細則》)都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消費稅為應稅消費品,下同)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銷項稅額(即為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綜合而言,不管是增值稅,還是消費稅,銷售額完整的表述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消費品)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除增值稅款以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有什么關系?
由于增值稅和消費稅實行交叉征收,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增值稅實行價外稅,這種情況決定了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消費品,其消費稅稅基和增值稅稅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計稅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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