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補繳土地稅和房產稅怎么計算
土地使用稅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各地具體適用的單位稅額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級政府批準執行.
房產稅
向房產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申報,不需要每月申報,只要按年度或季度申報即可,申報期限跟一般地稅稅種一樣,在申報期后次月10日內(具體以當地稅務部門規定為準)
自用房產納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即:年應納房產稅額=房產原值*(1-扣除率)*1.2%
或=房產年租金*12%

補繳當年土地使用稅有哪些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對納稅人自建、委托施工及開發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由納稅人從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基于此規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是否全額繳款都不能作為判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第四條規定,土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提供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不得毛地出讓.
企業補繳土地稅和房產稅怎么計算的分析如上,土地稅的政策還是很多的,有些類型的企業有減免政策,這還和企業所在地域有關,相對復雜一些,房產稅呢,中國1986年頒布,到現在也不能說是十分成熟的,大家可以多多關注一些,更多資訊就在會計學堂.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