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區別是什么

2020-10-31 09:0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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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以后,大家對于增值稅上的兼營和混合銷售這兩個應稅行為經常會弄混淆,這兩個概念看起來很相似,實際上有著本質不同,實務中處理不好就會產生稅務風險.那么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區別是什么?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點,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區別是什么

1、混合銷售: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區別是什么

混合銷售的特殊情形

混合銷售的特殊情況有兩種:

(1)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開具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該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均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

看了上文對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區別是什么的解讀,大家對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理解是不是又加深了呢?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處理不僅關系到會計核算,還涉及到稅款的計算,在實務中需要樹立財稅一體的理念.當然如果各位小伙伴實務中還是不清楚的話,可以登錄我們的網站尋找答案,也可向我們的答疑老師尋求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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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混合銷售和兼營區別: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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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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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https://mp.weixin.qq.com/s/cBYpAgAJSTyzu_4PL7Y2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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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銷售是針對一項行為來說的,比如說吧,你既負責銷售家具,還負責安裝家具,這就是混合性。

  • 混合銷售和兼營如何區分?

    混合銷售和兼營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主要區別在于它們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型和銷售方式。 混合銷售是指在同一銷售行為中,既涉及到貨物銷售,又涉及到提供服務。這種銷售方式的關鍵在于,貨物和服務之間必須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例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將服務也納入銷售中,統一征稅,因為這些銷售和服務行為都是為了實現同一目的或目標而進行的。 而兼營則是指企業在主營業務外,還經營其他業務或提供其他非應稅的服務。這種經營方式涉及到的商品或服務種類較多,且通常為非定型產品,如汽車配件、家具等。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和提供服務可以是獨立的,沒有直接的關聯或從屬關系。例如,一個企業既有銷售貨物業務,又有倉儲保管業務,還有代理經紀服務等。對于這種經營方式,企業需要分別核算、分別征稅,如果銷售貨物和提供服務未分別核算,則需要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型和銷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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