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區別是什么
1、混合銷售: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混合銷售的特殊情形
混合銷售的特殊情況有兩種:
(1)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開具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該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均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
看了上文對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區別是什么的解讀,大家對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理解是不是又加深了呢?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處理不僅關系到會計核算,還涉及到稅款的計算,在實務中需要樹立財稅一體的理念.當然如果各位小伙伴實務中還是不清楚的話,可以登錄我們的網站尋找答案,也可向我們的答疑老師尋求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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