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分項抵免可以實現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2號)第三條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當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一是與進口貨物有關;二是費用的支付作為賣方出口銷售該貨物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的條件。
如果企業進口的是大型機器設備的組件和配件,兩者之間有著必然的關系,符合第一個條件。同時,企業是在支付了特許權使用費后,境外的設備供應商才發貨的,符合第二個條件。因此,海關要求企業將特許權使用費并入完稅價格并征收增值稅并沒有錯。
那么,作為企業,特許權使用費分項抵免可以實現嗎?可以考慮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適用增值稅稅收減免的優惠規定,申請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減免政策。如果不能減免,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的增值稅與海關代征的增值稅,企業如果可以抵扣,則只是影響其資金時間成本,但通常不能減免對方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企業所得稅暫不考慮對方抵免的情形,在單次交易中,表現為稅收成本的組成部分。當然,上述交易能否將特許權使用費并入貨物的進口價格統籌考慮,從而減少重復征稅也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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