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生產企業先報增值稅還是先報退稅
我國出口退稅主要實行兩種辦法:一是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稅和退稅的辦法,即對出口貨物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對出口貨物在前各個生產流通環節已繳納增值稅予以退稅;二是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對出口貨物本道環節免征增值稅,對出口貨物所采購的原材料、包裝物等所含的增值稅允許抵減其內銷貨物的應繳稅款,對未抵減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稅.
外貿生產企業先報增值稅還是先報退稅?一般都是先報增值稅再報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的依據及計算方法如下:
(1)對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可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分別確定:
退稅依據=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退稅率或征收率(從一般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退稅率,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征收率)
(2)對出口企業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后報關出口的,退稅依據為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貨物的工繳費等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
原輔材料應退稅額=購進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原輔材料的退稅率
加工費應退稅額=加工費發票所列金額×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合計應退稅額=原輔材料應退稅額+加工費應退稅額

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收匯時間規定
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以下稱"30號公告")的規定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前收匯,未按規定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須按照30號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一)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自出口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評定為四類企業的次月起執行;第(二)種至第(三)種情形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出口企業之日起24個月內執行.上述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
出口企業同時存在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幾種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對于外貿生產企業先報增值稅還是先報退稅這一問題上述文章已經為大家作了梳理解讀.現在對于外貿企業免退稅的相關規定大家可能已經有了一個框架性的認識,但是在實務中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處理可能更加復雜,需要考慮的細節會更多,如果大家涉及到這類問題,可以點擊問答向我們的答疑老師尋求幫助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