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產品銷售需要墊付貨款嗎
進口產品銷售需要墊付貨款嗎?一般來說這是企業之間的自主協商行為.目前,國際貿易中有3種常用的結算方式:
1、匯款(Remittance):以商業信用為基礎.付款人(進口商)通過銀行采用某種支付工具將貨款交付給收款人(出口商)的結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以商業信用為基礎.出口商通過本地銀行委托進口地銀行代為收款的一種方式.
3、信用證(L/C, Letter of Credit):以銀行信用為基礎.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買方)的要求向受益人(賣方)開出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代購進口貨物墊付貨款是否繳納增值稅
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關于代理進口貨物征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條例所稱的代購貨物行為,應按增值稅代購貨物的征稅規定執行.但鑒于代理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有的開具給委托方,有的開具給受托方的特殊性,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托方的,對代理方不征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增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32號)規定,對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
依據上述規定,受托方代購貨物墊付貨款,不符合代購貨物條件,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受托方應繳納增值稅.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
看了上文對進口產品銷售需要墊付貨款嗎的解讀,大家是不是已經清楚了呢?對外貿易過程中相關稅法規定、結算方式及制度規定很多,如果大家對相關貿易方式結算方式的處理有不清楚的,歡迎向我們的咨詢,我們的專家老師在線一對一服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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