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十條,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并據以計算扣除.具體核定方法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上文小編介紹到是三點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看完上文你學會了嗎?實在不會操作的在實際操作中可以用上文的方法,想了解更多會計內容,可以關注會計學堂會計資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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