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可以抵扣嗎

2020-07-13 09:4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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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納稅人支付了橋、道路、閘等通行費,按照財稅〔2017〕90號規定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從2018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的增值稅電子發票注明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就可以進行抵扣了.那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可以抵扣嗎?2018年7月1日之后,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不可以抵扣了.

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可以抵扣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因此,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不可作為抵扣憑證.

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可以抵扣嗎

高速公路通行發票怎么才能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以上整理的資料信息,就是針對"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可以抵扣嗎?"的問題解答.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能否進行抵扣涉及到一個時間問題,2018年7月1日開始,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就不能夠抵扣了.如果大家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在線咨詢會計學堂的老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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