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稅款可以下期抵嗎

2020-06-25 08: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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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務賬務處理中經常會遇到預交稅款的情況,尤其是建筑行業話,因為其特殊性,跨地域的話都是需要預繳稅款的,大家都知道預繳的話不可能那么精準,所以有可能會多繳,有可能會少繳稅,如果多繳的話預繳稅款可以下期抵嗎?

預繳稅款可以下期抵嗎

當月抵扣,如果當月沒有抵扣完結轉以后月份抵扣,不需要填寫附表四,只需要在主表填寫抵扣,沒有抵扣完的在期末留底稅額體現,結轉以后月份抵扣就是了.

預繳稅款能否在項目間相互抵減?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有A、B、C三個項目,其中A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B、C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6年11月,A項目預繳增值稅200萬元,B和C項目分別預繳增值稅300萬元,共預繳增值稅800萬元.2017年10月,B項目達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A和C項目還未到納稅義務時間.當月應納稅額為1000萬元,在計算當月應繳納增值稅時,該企業將三個項目的預繳增值稅全部抵減,補繳增值稅200(1000-800)萬元.對于上述計算,業內存在兩種觀點,以下哪種觀點正確呢?分析如下.

觀點一:不同項目之間可以相互抵減

一種觀點認為,增值稅以納稅人為納稅主體,一個納稅主體對其納稅情況進行總體核算,通過匯總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計算應納增值稅額,而無須將某一項目的銷項稅額與其進項稅額一一對應.預繳稅額可從其應納稅款中減除,不管是哪個項目的預繳稅款,也不用區分該項目是否達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的增值稅,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觀點二:不同項目之間不能相互抵減

另一種觀點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計稅方式(一般計稅、簡易計稅、小規模納稅人計稅)不同,預繳增值稅的性質也不同,不同性質項目的預繳稅款不能在其不對應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也就是說,預繳稅款只有在本項目納稅義務發生后,才可以在其對應的應納稅額中進行抵減,而不同項目之間不能相互抵減.上例,B項目預繳的300萬元稅款可以在應納稅額中抵減,A和C項目的預繳稅款不能抵減,當月應繳納增值稅700萬元(1000-300).

預繳稅款可以下期抵嗎

政策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二條分別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這意味著,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無論適用哪種計稅方法,均應按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其對應的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其已預繳的稅款后申報納稅.

預繳稅款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預繳稅款可在應納稅額中抵減,時間不一致則不能抵減.如不動產租賃(轉讓)、建筑業預繳增值稅,預繳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屬于具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預繳,可以抵減.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項目,預繳增值稅時間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往往不一致,屬于不具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預繳,不能抵減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稅款.

預繳稅款可以下期抵嗎?會計學堂小編認為是可以的,沒有抵扣完的稅款在期末留底稅額體現,結轉以后月份抵扣就可以了,同時小編還以案例的形式為大家講解了預交稅款相互抵減的內容,希望大家反復閱讀,牢記于心,在工作中能快速正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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