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閑置資金理財的賬務處理
需要綜合理財產品的條款、銀行收取管理費的方式、投資標的的風險特征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該理財產品的風險和報酬特征,確定其實質上能否作為保本、固定收益產品進行會計處理.
一般地,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認為該理財產品的風險特征與企業直接投資于企業債的風險和報酬特征實質上相同:
1、理財產品協議條款約定只可投資于保本、固定收益型的金融工具,例如不附有轉換權的企業債券或公司債券,并對所投資的債券品種及其在投資組合中的構成比例有明確約定;
2、理財產品協議條款約定取得這些債券投資只能通過一級市場申購,并且持有至到期,不能通過交易所市場或者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即不獲取市場差價收益和承擔市價變動風險;
3、銀行采用按利息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費的方式.
這樣,在收益固定的前提下,銀行的管理費收入也就固定了,相應地,銀行將扣除管理費以后的利息收益全額付給理財產品認購人.
視同于企業直接投資于企業債時,可以根據管理層意圖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者貸款和應收款項處理.
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則該理財產品為非保本、非固定收益型產品,應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其公允價值可以根據期末的投資組合中每一項證券的期末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摘自會計視野論壇).

企業閑置資金向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收益,能否作為股息、紅利收益免征所得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收入為免稅收入,該項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而理財產品,是由商業銀行自行設計并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后,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活動.
綜上述,企業利用閑置資金向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不屬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能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待遇,應歸類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關于公司閑置資金理財的賬務處理我們從上文的解析中可以得知,對于理財的一些費用是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因為在投資的產品以及獲益的方式上都有區別,比如債券投資和一些固定收益產品,它們的處理也不同,具體的操作參照會計學堂小編的辦法進行.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