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稅務處理
基金管理人因管理證券投資基金而取得的服務費,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稅法規定,從2017年7月1日起,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公司型或合伙型)為增值稅納稅人。即,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用證券投資基金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由管理人繳納增值稅,并區分持有收益與轉讓收益分別確定納稅義務:
(1)對于持有期間取得的分配(含持有至到期),凡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其取得的收益(固定收益或浮動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反之,投資于非保本產品,持有收益不征增值稅。
(2)對于轉讓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其中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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