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充值發票和發票的區別
預付充值發票不可以做賬,不能直接入賬,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但是發票可以做賬.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根據以上規定,銷貨方在開具發票時,必須注明商品名稱,收取款項在商品不確定時,不能開具發票,可開具收款收據,待提貨時方能開具發票.
支付款項的一方應先作為預付款,未取得發票不能作為費用扣除.
充值時取得普票,購物時取得購物小票入賬.用于送禮,職工福利等直接入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度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知開具增值稅道普通發票,不得開專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屬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預付卡的使用:
預付卡的使用過程是:消費者在某一系統范圍內的商店預交限定數額的現金,得到此卡,在這些商店里即可不用現金僅憑借此卡在預內付金額內一次或多次直接購物.
使用預付卡對消費者來說也有不少好處,表現在:
1、是安全.帶上一張薄薄的預付卡,可不帶或少帶許多現金,減少失竊和遭劫之險.
2、是方便.用預付卡購物易于攜帶,購物后能顯示余額,不會落得滿口袋零錢,用起來很方便.
3、是易于計劃.孩子用錢不給不行,給現金又怕孩子亂花,有了預付卡,小孩零用錢可按預算使用,家長放心.
以上就是本文對預付充值發票和發票的區別的總結,預付充值發票是沒有辦法直接入賬,進行稅前抵扣的,而普通發票是可以直接入賬的,這就是它們最大的區別所在,當然還有很多細節方面的區別也值得我們注意.想要了解更多的同學,繼續關注會計學堂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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