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壞賬所得稅匯算清繳怎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稅法口徑的壞賬損失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會計口徑未實際發生而預計的壞賬損失,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會計企業年末時根據應收賬款余額估計計提壞賬準備,同時將預計的壞賬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從而減少利潤;如果年末時根據應收賬款余額估計的壞賬準備比已經預提的小,需要沖回多計提的壞賬準備,同時沖回的預計壞賬損失會增加企業的利潤.但是上述沖回是對預計壞賬損失的調整,是會計口徑的調整.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計提的預計壞賬損失減少的利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理,企業沖回的未實際發生的預計壞賬損失而增加的利潤,在匯算清繳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計提壞賬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會計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有客觀證據表明應收款項發生了減值的,確認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計提后,可以轉回.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壞賬,一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提取壞賬準備的納稅人發生壞賬損失時,應沖減壞賬準備;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當期直接扣除.
結論:由于財稅處理的差異,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就形成了"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提或沖回計提的壞賬準備.
【例題】某企業2007年應收款項余額200萬元,當年計提壞賬準備10萬元.2008年發生壞賬12萬元,收回前期已核銷的壞賬3萬元,2008年年末應收款余額220萬元,計提壞賬準備5.5萬元.2009年發生壞賬15萬元,2009年年末應收款余額260萬元,計提壞賬準備13萬元.假設企業年末計提壞賬準備,其發生的壞賬損失已全部經過稅務部門的審批;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每年會計利潤為500萬元,無其他調整項目,稅法允許的計提壞賬準備的比例為5‰.預計在未來三年內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抵扣.
(1)年末計提壞賬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 100000
貸:壞賬準備 100000
(2)年末計算所得稅
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200-10=190(萬元)
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200-200×5‰ =199(萬元)
累計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199-190=9(萬元)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9×30%=2.7(萬元)
應交所得稅=(500+10-1)×30%=152.7(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5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27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5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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