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補貼的費用計入哪個科目
帶薪年休假補貼,應該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補貼"科目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的內容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則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向有關單位(企業年基金賬戶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此外,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于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自己擁有的資產或租賃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和為職工無償提供服務等,比如提供給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使用的住房等,免費為職工提供諸如醫療保健的服務,比如以低于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住房等.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即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所指的辭退福利.

離職員工未休完的年假怎么辦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公式:(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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