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二次清算的條件
以湖北的規定為例
湖北的規定
《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鄂地稅發[2008]207號)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在項目完成清算后繼續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成本和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扣除項目金額,但該調整應在項目全部銷售完畢后進行.
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鄂地稅發[2013]44號)
第九條"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二次清算問題"規定:
納稅人達到清算條件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繼續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支出,可申請二次清算,但必須是所有成本、費用均已全部發生完畢.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扣除項目金額并調整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二次清算后,納稅人不得再要求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流程
對于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
對于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參考表樣見附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說明,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用地、開發、銷售、關聯方交易、融資、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三)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銷售明細表、預售許可證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記賬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記賬憑證復印件.
(四)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交易產生的稅,我們通過計算得出,本文講解的是土地清算與清算流程的相關知識點.不知道大家閱讀上文之后,是否有了自己的見解呢.關于土地增值稅二次清算的條件,大家可以參考會計學堂的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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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