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的資料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
(1)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完稅憑證.
(3)相關應稅產品的銷售合同、銷售發票或其他銷售憑證.

(4)個體納稅人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表單說明
1.本證明供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使用.銷售資源稅應稅礦產品的納稅人在銷售時向購貨方出具此證明的第二聯,購貨方據此不代扣代繳其資源稅.
2.本證明一式三聯,各聯用途和顏色為:
第一聯(存根),稅務機關留存(白紙黑油墨);
第二聯(證明),由納稅人交購貨單位作為視同完稅、不代扣資源稅的證明(白紙紅油墨);
第三聯(備查),納稅人留存備查(白紙藍油墨).
3.本證明的邊緣尺寸規格為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m×1092mm規格的平板紙計算的,即787mm÷6張=131.1mm/張,1092mm÷6張=182mm/張,每張票留0.5mm的紙張裁切偏差,則本證明的邊緣尺寸為13.06cm×18.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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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