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對方沒有上報我方已報稅應該如何處理
沒有特殊理由的,由對方負責造成的損失.符合延期抵扣的,由對方向稅局申請抵扣.符合退貨處理的,由對方向稅局申請開具紅票,稅局批準后你方根據開具紅票申請表開具紅票沖抵.
只要我方申報納稅了,在稅務上就沒什么責任問題.
對方超過期限沒有申報抵扣,造成的相關損失由他們自己承擔.
重開是不能答應的,重開等于是我方要重復一次納稅,且造成應收賬款有一筆余額數.當然,如果是為照顧以后的業務關系或對方答應承擔稅金,那可以考慮此事的可行性.
如果對方是因發票遺失而造成延期未認證抵扣,我方要做的事情最多是提供發票復印件(蓋發票章),并去自己稅務局開已報稅證明給對方,協助對方辦理相關入賬手續;對方發票在的話,我方什么都不需要做的.

扣稅憑證期限相關內容
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期限是指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認證抵扣.對于超過期限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方式,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根據《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以下簡稱逾期)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1、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三、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2、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156號)規定,
1、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2、《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3、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
4、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5、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發票對方沒有上報我方已報稅應該如何處理?如果沒有特殊的原因,是對方自己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操作,那么我們就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是我們可以對他們進行協助,提供相應的發票復印件等等,具體的還是需要對方去進行操作.更多精彩知識,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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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