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作廢時間有限制嗎
有時間限制,分為當月作廢和跨月作廢.
當月作廢:一般納稅人在開具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如果銷貨方在開票當月能收齊發票的全部聯次,可按作廢處理.當月發生退貨的,購銷雙方都沒有入賬,銷售方全聯次"作廢"即可.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跨月作廢:跨月發生退貨的,銷售方已經入賬,但購貨方沒有入賬,只要購貨方將發票退回給銷售方,銷售方憑此開具相同內容紅字發票即可;跨月發生退貨的,購銷售雙方均已入賬,銷售方需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銷售方憑此證明單開具紅字發票;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普通發票作廢的期限
發票除非是因為錯誤等原因宣告作廢,否則是沒有作廢說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期為180天,180天后發票也并不是就作廢了,只是不能認證.普通發票不存在認證的問題,更沒有作廢期限.
普通發票僅限于用票單位自己使用,不得帶到本縣(市)以外地方填開.用票單位應按規定填開、取得、印刷、使用、保管發票;不得擅自出售、銷毀發票;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撕毀、丟失發票.用票單位對填開錯的發票,應完整保存其各聯,不得私自銷毀;對丟失發票,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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