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登記納稅人留抵稅額能退稅嗎
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
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要點:
1.必須在納稅申報期內提出申請;
2.還權、還責于納稅人,由納稅人提交《退(抵)稅申請表》,精簡了申請資料,對于可從征管系統中生成采集的信息不需要填報;
3.先完成當期納稅申報,再申請留抵退稅,注意先后順序;
4.可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留抵退稅,納稅人可以同時申請,但稅務機關辦理時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5.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稅務機關辦理留抵退稅
要點:
1.稅務機關對留抵退稅的條件進行審核,五個條件只要有一個不滿足就不能申請.
2.本次留抵退稅,是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3.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一方面是基于鼓勵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考慮,另一方面是基于財政可承受能力的考慮,若一次性將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稅額全部退稅,財政短期內不可承受.因而這次只對增量部分實施留抵退稅,存量部分視情況逐步消化.
4.要設定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退稅條件,主要是基于退稅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慮,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常態化存在留抵稅額,單靠自身生產經營難以在短期內消化,因而有必要給予退稅;不低于50萬元,是給退稅數額設置的門檻,低于這個標準給予退稅,會影響行政效率,也會增加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要點:
1.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農產品收購方票,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電子普通發票等并不在退稅的范圍之內,但由于退稅采用公式計算,因而上述進項稅額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稅的范圍之外,而是通過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進行了排除.
2.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生上述情形的,按照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案例分析
問題描述
1、我們三月份之前是一般納稅人,四月份后更改為小規模納稅人了,那之前留抵的進項稅如何處理?
2、四月份后小規模納稅人如果代扣或者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個收入在不在每個季度30萬的優惠范圍內?預交的銷項稅是否可以退稅?
回復
1、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后,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
2、代開或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包含在季度銷售額30萬元內.
3、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四、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轉登記納稅人留抵稅額能退稅嗎?會計學堂小編給大家從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以及稅務機關辦理留抵退稅這兩個方面給大家講述了轉登記留抵稅額的問題,還給大家利用案例相結合進行了分析,大家看完應該都有所收獲了,如果還有疑問請咨詢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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