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計稅規則是什么?
自產自用應納消費稅的計算在納稅人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中,有一種特殊的形式,即自產自用形式.自產自用通常指的是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對外銷售,而是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規則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稅額計算,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特點和基本計稅規則,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的計算.
如果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提貨時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時,委托方要補交稅款.委托方補交稅款的依據是:已經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用于連續生產的,按下列組成計稅價格計稅補交:組成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在提取貨物時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了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銷售時不再繳納消費稅,但如果連續加工成另一種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時還應按新的消費品納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稅法規定,按當期生產領用量,將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準予扣除.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方法,總體上來說,關于自產自用的計稅辦法相信大家通過上文資料后應該都已經了解清楚了.其實企業自產自用的商品的納稅計算一般都是按照同類銷售品或者其組成產品的價格進行計稅的.更多講述商品計稅辦法的都在會計學堂網上,歡迎大家來會計學堂網進行搜索資料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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