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如何處理
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核算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本科目可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賬務處理.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時,借記合同取得成本,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按照其相關性借記"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合同取得成本.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合同取得成本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取得成本.
法規政策:
根據財會(2017)22號的規定(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的規定,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為簡化實務操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對所有類似合同一致采用.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
企業因現有合同續約或發生合同變更需要支付的額外傭金,也屬于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實務中,當涉及合同取得成本的安排比較復雜時,企業需要運用判斷,對發生的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恰當的會計處理,例如,合同續約或合同變更時需要支付額外的傭金、企業支付的傭金金額取決于客戶未來的履約情況或者取決于累計取得的合同數量或金額等.
為取得合同需要支付的傭金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分期支付、且客戶違約時企業無需支付剩余傭金的,如果該合同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五項條件,該傭金預期能夠從客戶支付的對價中獲得補償,且取得合同后,收取傭金的一方不再為企業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則企業應當將應支付的傭金全額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后續期間,如果客戶的履約情況發生變化,企業應當評估該合同是否仍然滿足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五項條件以及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取得成本是否發生減值,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這一處理也同樣適用于客戶違約可能導致企業收回已經支付的傭金的情況.當企業發生的合同取得成本與多份合同相關(例如,企業支付的傭金取決于累計取得的合同數量或金額)時,情況可能更為復雜,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合同取得成本如何處理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給大家點到為止,一般來講,借記合同取得成本,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至于合同取得成本的概念大家可以在上文末好好了解下,以免以后在工作中遇到此類問題還是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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