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開票后發貨是否屬于虛開發票
如果有真實的合同和業務發生,這樣開票可以,不算違規,在開票時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公司應在規定的征期內申報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什么情形下不屬于虛開發票?
以下情形即使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也不屬于虛開發票:
1. A預收B貨款時即開票或A發貨后收款后再向B開票,雖然業務發生和收款、開票時間不一致,但是這兩種情形下發票和業務實質保持一致,不存在虛開發票的行為,只是影響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而已;
2. A與B交易,B委托C給A付款,發票是A開給B.由于A與B是實際發生業務的,發票也是A開給B.這種情形下雖然資金流不一致(C向A付款),但發票和業務實質保持一致,不屬于虛開發票.債權債務的轉移在物權法上面是允許的,但要注意需要簽訂三方的委托付款協議;
3. 合同由總公司簽訂,實際業務是分公司發生,發票開給分公司,雖然合同的簽訂方和發票開具的不一致,由于實際業務與發票開具保持了一致,而且總分公司為同一的法人主體,理應不屬于虛開發票的情形,但要注意保存好相關的服務記錄證據,以證明業務與發票的一致性.
虛開發票的核心判斷標準是發票與業務實質不一致,具體表現情況可能有:
1. 沒有實際業務,直接虛構開票,常見例子買發票入賬;
2. 發票開具方、接受方和實際業務的交易雙方不一致,即:A與B做交易,A把發票開給C,或者C開發票給B就屬于虛開;
3. 發票的開具內容與實際業務內容不一致,即:A為B提供工程服務,發票開成是會議服務就是虛開發票;
4. 發票開具的金額、數量與實際業務不一致,即A向B銷售100斤價值1萬元的黃豆,發票開成150斤1萬或者100斤2萬都是虛開發票.
先開票后發貨是否屬于虛開發票?其實一般正規的還是不算虛開發票,因為都是有真實的合同和業務往來,所以這樣開票并不違規,但是公司要在規定的征期內報稅,相信大家看到這里都已經非常清楚了,還有其他內容要了解可以在會計學堂網站繼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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