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留發票怎么處理?
滯留票是指銷售方已開出,并已抄稅、報稅,而購貨方沒進行認證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50號《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的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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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留票出現的原因是什么?
(1)發票丟失未認證。管理不善造成發票流失或郵寄過程中丟失。A.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B.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銷貨方拒絕提供發票。通常情況是由于購貨方久拖不付相關購貨款,銷貨方以此種方式追討款項。若發票開具后180天購貨方依然未收到發票,則形成滯留票。
(3)收票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或其他沒有資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如營改增之前的房地產企業、建筑企業等。
(4)兩頭不入賬偷逃稅款。部分納稅人隱瞞銷售收入,對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進項,造成滯留票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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