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計提的壞賬準備所得稅是否可以少交?
答:因為稅法對計提壞賬不認可,只有實際發生時才認可,所以計提而沒有發生的當年不允許稅前扣除,只有發生當期才可以扣除,所以計提不會少交個人所得稅,會產生了抵扣暫時性差異
壞賬準備的相關規定?
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企業所在地.壞賬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企業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1.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2.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3.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4.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壞賬處理需到稅務局備案嗎?
不需要到稅務局務案,但扣除的范圍限定在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的壞賬準備金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現行稅法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和《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也規定:
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以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并且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同時,核銷壞賬應具備的條件、收回已核銷壞賬的處理、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也基本一致.但是,為了便于所得稅征收管理,稅法又規定:
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金實行限額扣除辦法,即只有計提的不超過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的壞賬準備金才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這一點與會計制度"企業可以自行確定壞賬準備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壞賬準備從利潤總額中全額扣除"的規定存在較大的差異.
關于壞賬計提的壞賬準備所得稅是否可以少交的問題,以上已經做了詳細解答.稅法對計提壞賬不認可,只有實際發生時才認可,所以計提不會少交個人所得稅,會產生了抵扣暫時性差異.大家知道了吧?更多精彩內容請繼續關注資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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