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旅游費需扣員工個稅嗎

2020-02-20 11:1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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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了鼓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或者為了團結員工增加他們之間的凝聚力,就會進行團隊建設或者組織旅游,那員工旅游費需扣員工個稅嗎?小伙伴問,我們公司打算組織員工春季短途游,這部分還需要并入員工工資進行預扣個人所得稅嗎?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員工旅游費需扣員工個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從文件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旅游是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個人所得的,因此該部分應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并入企業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24月國家稅務總局在線網談,有網友向時任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提問:現在的中國個人所得稅是不是只要是發給員工的福利都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我們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同樣,在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視頻解讀會上,有人提問,企業為員工統一組織的體檢,由企業統一和體檢機構進行結算,到底要不要視為員工的所得,為其扣繳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就此問題回答: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旅游費需扣員工個稅嗎

企業支出的職工旅游費個人所得稅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可以理解,帶有拓展訓練性質的員工免費旅游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應當按規定由單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該文件明確了向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且贈送禮品與產品銷售無直接關系,應按 “其他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文會計學堂小編主要給大家講解了員工旅游費需扣員工個稅嗎、企業支出的職工旅游費個人所得稅處理等問題,對于企業組織員工旅游,如果企業是按車費、餐費、住宿費、服務費等項目整體打包和旅行社結算的情況下,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按人頭和旅行社進行結算的話,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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