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2017-10-17 13:2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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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外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營業外支出有些可以稅前扣除有些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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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外支出哪些不可以稅前扣除?

1、各種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納的罰款、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

3、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4、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5、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6、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如債權擔保等原因承擔連帶責任而履行的賠償,企業負責人的個人消費等,均屬無關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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