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作廢的條件是什么,怎么操作?
答:1、須滿足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2、具體操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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